2008年10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今问答
朱泽军

  夫妻居住一方单位房屋 离婚时咋处理

  汪先生问:我与妻子婚后一直共同租住她公司的房屋,现在双方离婚之后,我没有其他房屋可居住,因此要求将该房屋能分给我居住。但是对方说此房屋属于公司所有,她无权作主。我还能租住该房屋吗?
  本报释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单位房屋承租人的法定标准不是房屋的产权单位,而是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你们所租住的房屋,是否属双方均可承租,如果是,则按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房屋的归属;若不是,而你又确无其他房源,也可以要求此房由你暂时租住,但有一定期限,或者在对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给予你一次性经济帮助。

  已归还的借款 还要再还一次吗

  周先生问:前年,我曾经向刘某借过5000元钱,并给他写下了借条。后来我向刘某归还了这笔借款,当时刘某说找不到我写的借条,我也没有让他写收据。现在,刘某竟拿着我当年写的借条将我告到法院,要求我偿还5000元。问:我是否要再还一次钱呢?
  本报释疑:你如果提供不出证明借款已经偿还的证据,则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请。你与刘某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这也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你认为借款已还,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那你就要对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